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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的秩序

舍勒提取了基督教道德伦理核心的组成部分“爱的律令”及其派生的基督教的共同体理念来讨论基督教伦理观在欧洲的失位与重建。在舍勒的论述中,基督教的共同体理念应当包含三条定理(或原则)。其一,作为一个理性人的永恒的理念本质是这一理性人的全部存在和行动,既是有自我意识的,责任自负的个体现实,同样也是有处身某共同体的意识的、责任共负的成员现实。这一定理对于任何可能的有限的精神存在都有效,如所谓的超于尘世的天使或隐于尘世的死者魂灵等等,只要有精神本质存在,它便处身于共同体之中。即便是鲁宾逊式的离群索居的人,其意识体验仍然从属于某一共同体,“鲁宾逊”不会想:“没有共同体,我不属于任何共同体,我独自在这个世界上。”相反地,“鲁宾逊”通过对情感行为的确定和仔细界定的空乏意识(Leer-bewußtsein)或者非此在意识(Nichtdasein-bewußtsein),却会说:“我知道有共同体存在,我属于一个(或多个)共同体,但我不认识构成共同体的个体和那些聚合成为生存共同体的人们的体验群落。”因此,我必定属于某个我们。当然这里的“我们”指的并不仅仅是某一自然的“生命群体”,更重要的是人类精神的共同体,这一共同体有更为高级的起源,其具有神性的精神源自上帝的认可。
第二,作为每一个体,其灵魂核心中都有超越的要求,即超越一切有限的、可见的共同体,把任何一种实在的共同体当作一个更广大、等级更高的精神共同体的“器官”,这个无限的冲动只会在一个理念中才可能得到完全的满足,才可能安静下来,栖息于此:这个理念就是与一个无限的、精神的位格缔结爱的共同体。只有在上帝之中,通过爱,我们才真正在我们当中以精神的方式结合在一起。在这里舍勒创造性的提出了上帝存在的“社会学证明”,即每一个体无限冲动的超越,必定意向一个无限的、精神的可能性共同体,而这一无限可能的共同体则须把自我的神圣化和对邻人的爱植入上帝之爱中,只有在上帝之光照中,这一可能的共同体才会缔结,才能被感知。概而言之,即共同信仰、共同希望、共同爱慕、共同负责的团契精神。任何世俗共同体、精神共同体都直接或间接以上帝为依据,以上帝为最高立法者。
正因为此,舍勒得出基督教共同体理念的第三条定理,即道德—宗教相互关系原则,或称“道德的责任共负原则”:每一个体不仅对自我良知负责,且在共同体中以“成员”身分责任自负,同时“他们在上帝面前,为在精神和道德方面涉及任何一个包容性的共同体的境遇和行为的一切共同负责”。也就是说我们应对任何人的任何过失都负责任,我们作为自身责任共负的统一体对整个的道德宗教状况共同负责。这是基督教信仰核心的根本思想,教会也以此原则为前提。正因为我们都天生地在上帝面前,以上帝为法官,我们相互彼此承担责任,只有这样缔结契约才有可能,契约的约束力才有保障。所谓的契约伦理在这一点上是本末倒置的,而近代的伦理观同样丢失责任共负这一原则,才会只承认国家、民族一类“龙形怪兽”的偶像,这也是近代伦理的根本缺陷。在此还需补充说明的是,共同体之中的个体之间的共负责任并不是最终责任,最终的责任是对上帝的责任,因为只有在上帝面前,个体才可团结成共同体,整个道德世界才会成为一个共同体整体。
在《基督教的爱理念与当今世界》一文的最后部分,舍勒再次重复了他的著名论断:“总而言之,人或者信仰上帝,或者信仰某个偶像,二者必居其一!”当人对自己的偶像有失所望时,人必向往接近上帝,当偶像被打碎,灵魂的空白地带不被新的偶像引入歧途,它必定回归上帝。因此个体要依赖懊悔等情感意向,打碎偶像而重获新生,回归上帝,以在上帝之中构筑爱的共同体,从而脱离欧洲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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